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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明确了生产、销售假药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生产孕、婴幼儿假药应重罚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表示,根据刑法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均依法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具有解释规定的以下七种情形之一的,还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1.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2.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3.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4.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5.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
6.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7.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致10人以上轻伤可判死刑
解释还明确了生产、销售假药罪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从危害后果、犯罪数额、假药种类、犯罪主体等方面衡量生产、销售假药罪构成要件中的“其他严重情节”。
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等均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致人重度残疾或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及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等将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按照《刑法》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