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据新华社电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原有城市规模划分标准进行了调整,明确了新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新标准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出台的与城市规模分类相关的政策、标准和规范等要按照新标准进行相应修订。
新标准有四大调整
中国社科院副研究员陈飞表示,原有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还是20多年前制定的,当时的城市化率不到27%,仅为现在的一半。
与原有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相比,新标准有四点重要调整:一是城市类型由四类变为五类,增设了“超大城市”。二是将小城市和大城市分别划分为两档,细分小城市主要为满足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细分大城市主要是实施人口分类管理的需要。三是人口规模的上下限普遍提高。小城市人口上限由20万提高到50万,中等城市的上下限分别由20万、50万提高到50万、100万,大城市的上下限分别由50万、100万提高到100万、500万,特大城市下限由100万提高到500万。四是将统计口径界定为城区常住人口。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副理事长石楠说,以常住人口来界定,能真实反映城市人口集聚情况,能够确保各个城市在规划基础设施和提供公共服务时最大限度地实现供需均衡。
城市划分以城区常住人口为准
《通知》明确,新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以城区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将城市划分为五类七档:
小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
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小城市,2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小城市;
中等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
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大城市,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大城市;
特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超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的城市)
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