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7版:社会/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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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不成打人 被判赔钱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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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11月2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碰瓷”不成打人 被判赔钱领刑

 

N海都记者 涂明 通讯员 邹建长

海都讯 两名男子驾摩托车搞“碰瓷”,向一货车驾驶员要钱,对方不给,两名男子遂将人打伤。近日,将乐法院审结这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4月12日晚7时许,谢某开货车经将乐县黄潭镇黄潭大桥桥头时,旁边一辆摩托车摔倒,骑手杨某及后座的余某未受伤,却截住货车,要求谢某赔偿“治疗费”2000元。见谢某不肯,杨某遂将他拉下车殴打,并把货车副驾驶座的邓某也拉下车打。

经鉴定,邓某的一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一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谢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当日,杨某知道邓某报警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碰瓷”行为。今年5月7日,杨某和余某赔偿邓某3.8万元,取得邓某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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