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陈锟 通讯员 刘云华 曾雯蓉
海都讯 近日,作为长乐某镇种粮大户的刘某在忙完自己承包种植的晚稻收割作业后,主动来到法院接受宣判,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3年6月1日晚,刘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撞到行人曹某,所幸曹某仅受轻微伤,未酿成大事故。办案民警依法抽取刘某血样送检,经检测,刘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1.54mg/100ml,系醉酒状态。刘某事后向公案机关投案自首。该案被提起公诉后,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醉酒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较高,应予收押。
刘某对事实无异议,并对自己的行为十分悔恨,但他反映几十亩晚稻亟待收割,请求法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延迟收押。法院经核实,刘某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考虑到正值农忙时节,刘某又系当地种粮大户,且为家中主要壮劳力,秉持人性化司法精神,决定准予刘某继续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