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陈丽明 通讯员 何遇舟
海都讯 为了女儿陈小姐的婚事,陈家前后共花费聘金6万元招上门女婿李先生。但李先生仅上门两个月,便告知陈小姐自己不愿再做上门女婿。陈家要求返还聘金,却无果,于是将李家告到法院,请求返还聘金。昨日,记者从秀屿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一审判决了该起案件,酌定李家返还聘金45000元。
强扭的瓜不甜上门女婿不情愿
为了给家中独女陈小姐说一门亲事,秀屿区的老陈托媒人找一个上门女婿,延续香火。经媒人介绍,今年2月份,陈小姐与李先生相识,李先生是重庆奉节人,因三峡移民至秀屿,双方家长经过短暂接触,便订立了婚约。2月19日,老陈支付给李家聘金2万元,并约定剩余聘金“到日子”后再付清。同月21日,李先生来到陈小姐家。1993年出生的陈小姐已到合法登记结婚年龄,而1995年出生的李先生却还不满22周岁,于是陈小姐与李先生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两个月后,陈小姐发现李先生不务正业,平时都在打电脑游戏,也不出去找工作。经交涉,李先生告知陈小姐,自己不愿意跟她共同生活,是受父亲所迫才上陈家当上门女婿的,自己心里不舒服。随后两人自动解除同居关系。
法官:男方有过错应返还聘金
庭审中,李家否认曾收6万元聘金,辩解只拿了2万元,并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日常支出。法院经审查认为,从证据上可以看出,今年2月19日,陈家支付李家聘金(定金)2万元,剩余聘金4万元约定到日子一次性付清。这里的“到日子”,按农村习俗即为“成婚同居日”,且李家亦承认李先生于2月21日上陈家家门与陈小姐同居生活。故法院认定李家于2月21日有再收陈家剩余聘金4万元,两次共计收陈家聘金6万元,而李先生对解除分居确实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两人已自动解除同居关系,鉴于双方相处时间较短、支付聘金数额较大及造成分居生活的过错责任在于李先生一方,酌定李家返还聘金45000元。李家主张只收取了定金2万元,不同意返还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