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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是共同财产秘取就是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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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4年12月1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拿走同居女友财物,说是自己花钱买的,不是犯罪
法官:不是共同财产秘取就是盗窃

 

N海都记者 陈丽明 通讯员 何遇舟

海都讯 觉得生活乏味,便拿走同居女友的财物玩消失。昨日,记者从莆田市秀屿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一审审结了这起特殊的盗窃案件,被告人叶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还要求退赔所盗财物。

叶某是一名90后,几年前从广西兴安县到莆田打工,后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害人许小姐。去年2月起,叶某与许小姐开始同居,并住到许小姐家。刚开始叶某与许小姐相处还算融洽,但叶某在许家住了几个月后,便想离开许小姐。

分手本也无可厚非,但叶某却动了歪心思,他并没有跟许小姐沟通,而是选择了不辞而别,并将许小姐的一些财物一同拿走。去年10月6日下午,叶某将许小姐的照相机、金戒指、项链及一对银手镯事先藏于许小姐的笔记本电脑包内,并谎称欲外出修理笔记本电脑,将上述物品以及包内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一起带走。待许小姐晚上打叶某手机时,已然打不通,当晚叶某也没有回去,之后再也没了消息。在许小姐发现自己的几样首饰也找不到时,当即报了警。

而叶某早已踏上前往广东的动车,并在广东将首饰卖掉,最终落脚在广东省佛山市一家工厂打工。今年2月21日,叶某在佛山市禅城区一网吧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叶某在法庭上辩称其并未盗窃,拿走的东西都是自己花钱买的,但叶某却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自己所言。

经办法官解释,根据民政部发布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虽然符合结婚条件,但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不受法律保护。叶某与许小姐只是同居关系,不可能存在婚姻法中规定的共同财产,所以以一方名义存的钱是属于个人的,对方将其秘密取走,就构成了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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