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蔡学伟 通讯员 叶惠玲
海都讯 近日,莆田涵江一家电镀厂的老板刘某,因为经营的工厂乱排污水,被涵江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据了解,刘某是涵江某五金加工场的老板,2011年他向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个体工商户执照,却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在未经环保验收的情况下,便进行五金电镀项目的生产。2013年7月底,刘某欲将厂址搬往福清市,于是拆除了加工场的污水处理设备。但此后工厂并没有马上进行搬迁,而是继续在当地生产,所产生的污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往厂外。
2013年8月,省环保厅环境监察总队对该加工场污水进行监测,发现该加工场车间电解出口(总排放口)的污水中,总铬超标99倍、六价铬超标244倍、总镍超标105倍,超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涵江区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刘某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