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陈蓉
海都讯 记者昨日从省物价局获悉,我省明年起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新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对城市供水企业的水资源费调整自当地城市供水价格调整起执行;通过水利工程供水的,水资源费调整从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对地表水中“城乡生活取用水”、“工业取用水”、“除工业取水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取用水”,一类区如福州、莆田、泉州、厦门、漳州市,以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等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0.04元/立方米,二类区如龙岩、三明、南平、宁德市等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0.03元/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