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2版:城事/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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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住宅维修金交存标准今起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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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1月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榕住宅维修金交存标准今起降低

 

N海都记者 周锡银

海都讯 日前,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单位联合出台了《关于调整福州市五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通知中对福州市五城区首期住宅专项资金交存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将从今日起正式执行,调整后,市民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标准将降低。

其中,住宅及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调整为:属带电梯的小高层及高层商品房为150元/平方米;属不带电梯的多层商品房为100元/平方米;属带电梯的小高层及高层拆迁安置房、保障房为100元/平方米;属不带电梯的多层拆迁安置房、保障房为70元/平方米。

根据通知,新标准实施后进行初始登记的住宅物业(包括拆迁安置房、保障房)按本标准执行。根据新标准,按一套100平方米,总价为160万元的电梯商品房计算,调整前要缴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为:160万元×2%=3.2万元;调整后为:100平方米×150元/平方米=1.5万元。也就是说,根据新调整的标准执行后,市民可少缴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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