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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首提环境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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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民间组织首提环境公益诉讼
为新《环保法》实施后全国首例,要求采石者原地恢复山林,已在南平立案
南平葫芦山山林遭非法采石破坏(福建绿家园供图)
 

N海都记者 陈文浩

关注理由 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正式生效实施当天,由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作为共同原告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被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这是全国范围内,由民间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获受理的“第一案”,也是依据新《环保法》立案的第一例生态破坏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无证采石严重毁坏山林

此次诉讼,被告有四人,分别为福州人谢某、倪某、郑某和浙江人李某。诉讼所涉地点为南平市延平区葫芦山砂基洋恒兴石材厂矿山采石处。

2008年7月底,谢某等人在未依法取得占用林地许可证及办理采矿权手续的情况下,在葫芦山开采石料,并将剥土和废石倾倒至山下,直至2010年初停止开采,造成原有植被严重毁坏。2011年6月份,谢某等还雇挖掘机到该矿山边坡处开路并扩大矿山塘口面积,造成植被严重毁坏。

2014年7月28日,延平区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谢某、倪某、郑某三人判处徒刑。

福建绿家园的有关负责人林英说,希望通过诉讼,能让4个被告承担清除事发山地的工棚、机械设备、石料和弃石,同时原地恢复其破坏的28.33亩林地植被的责任。“我们主张原地恢复,而不是重新找个地方种树。从技术角度看,这个地方是可以恢复的。”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吴安心律师表示,这是新《环保法》生效后,毫无官方背景的纯民间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此外,新《环保法》首次将“破坏生态”的行为也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因此,该案也是依据新《环保法》立案的第一例生态破坏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对开矿企业 或再提诉讼

提起诉讼的两家民间环保组织,一家为福建本土的环保组织——福建绿家园。

福建绿家园的有关负责人林英介绍,这一案例,他们最初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的。民间环保组织和中国政法大学的专家商讨后认为,相比其他环境破坏的问题,林地恢复技术成熟,作为公益诉讼有可操作性。

在林英看来,福建目前正大力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当地林业部门也很支持他们的工作,南平市检察院也成为绿家园的支持起诉单位。

去年的12月,林英一行到事发点实地考察。林英表示,这个案件的意义不仅仅在于第一案,还在于影响性。南平当地还有不少开矿的企业,把碎石胡乱堆放,造成当地生态破坏,存在很大的安全危害。“如果这个案子能够胜诉,我们可能还会对当地其他开矿企业提起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赔偿执行是关键

记者还发现,谢某等可以开采的地方本应在半山腰,但半山腰不好开采,谢某等就在山顶开采,造成了山林毁坏。后来,福合铁路建设正好经过这一带山林,因为半山腰的林地被征用,谢某等可以获得数百万元的赔偿。但是由于谢某等在过去开矿采石过程中,并没有缴纳土地复垦费和植被恢复费,所以200多万元补偿费被相关部门暂缓发放。公益组织希望,打赢官司后,这200多万元能够用于环境的修复。

吴安心律师坦言,赔偿的执行难一直是公益诉讼的难点。

在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诉讼部部长刘湘看来,他们提起诉讼,要充分考虑被告的执行能力,是否有能力承担民事责任,即是否有资金进行生态修复。

□相关链接

环境公益诉讼

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根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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