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陈盛钟
海都讯《莆田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日前印发,对使用财政资金举办培训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市直机关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为400元/人/天,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安排公款旅游、会餐,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办法》规定,培训期间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等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为400元/人/天,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对于不发生的事项,报销额度上限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办法》特别强调,不安排住宿的培训,不能列支住宿费。
《办法》还强调,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据悉,莆田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将对各单位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