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陈蓉
海都讯 记者日前从省物价局获悉,为规范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管理,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等三部门出台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该标准自2014年12月31日起执行,试行两年。
其中,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5元,或者按照弃土弃渣一次性计征的,每立方米1.5元。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5元,或者按照弃土弃渣(含探矿洞渣)一次性计征的,每立方米1.5元;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4元计征。
省物价局有关人士介绍,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负责进行治理,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应委托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人承担。不进行治理的,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