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涂明
海都讯 古田县国土局原副局长林家明利用其负责矿山整合、组织、参加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评审等职务便利,收受多名矿山业主现金60500元及购物卡8000元。日前,古田县法院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近日,宁德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2008年8月9日至2009年8月22日间,林家明在古田县国土资源局评审会现场先后5次以“评审费”名义收受古田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编制人李某甲贿送的现金20000元,收受余某甲贿送的现金8000元,收受张某贿送的现金1000元。
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林家明在古田县鹤塘镇黄金酒店收受鹤塘下樟洋矿山业主雷某某贿送的现金2000元。
2013年2月2日至4月21日间,林家明在宁德市国土资源局评审会现场先后多次以“评审费”名义收受陈某某等37名矿山业主贿送的现金共计1.85万元。
法院查明,2008年3月至2014年2月间,林家明在担任古田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负责矿山整合、组织、参加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评审等职便,收受他人贿送的现金共计60500元及购物卡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