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社会/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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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1月1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收钱帮承租店面 物业总经理被判刑

 

N海都记者 涂明

海都讯 福州市某公办物业公司原总经理陈雄,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承接建新服装批发市场多家店面,并帮助其承接该市场部分店面装修业务,受贿13万元。陈雄,现年59岁,福州人,原系福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9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后因患严重疾病,先后被保外就医、取保候审。近日,台江区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5万元。

法院查明,陈雄受福州市台江区房地产管理局委派在担任国有控股公司福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期间,于2002年9月至2005年3月,利用职务上便利,帮助林某甲承租到福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福州市台江区建新服装批发市场部分店面,先后4次收受林某甲给予的贿送共计7万元。2004年4月至2007年8月,陈雄利用职务上便利,帮助林某甲承接福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福州市台江区建新服装批发市场部分店面装修业务,先后7次收受林某甲给予的贿送共计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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