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涂明 曾会文
海都讯 公交车驾驶员紧急避险致车内乘客受伤,近日,蕉城区法院判决宁德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向乘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十余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9日晚,黄某灼(乘客)乘坐公共汽车,经蕉城区八一五中路邮电局路段时,驾驶员紧急避险刹车,导致黄某灼右胸撞及椅背。经诊断为右胸部软组织挫伤。另查明,原告经济损失合计为104100.71元。
法院认为,该公交公司未能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造成乘客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公交公司赔偿后可另行对险情引发者行使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