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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4村官侵吞补偿款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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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1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三明4村官侵吞补偿款获刑

 

N海都记者 涂明 曾会文

海都讯 三明清流县龙津镇城南村村委会多名村干部虚增土地征收面积,私分征地补偿款。宁化县安远镇某村村委会主任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侵吞生态公益林补偿款。日前,三明中院分别判决以上两村4个村干部和一个村民犯贪污罪,5人分别被判处1年2个月至6年不等有期徒刑。

虚增征地面积3人私分补偿款

法院审理认为,汤瑞华、曹红祥、罗某某等人在担任清流县龙津镇城南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出纳期间,利用管理、发放土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伙同村民吴金旺虚增土地征收面积,私分征地补偿款,其中吴金旺参与贪污83060元,汤瑞华参与贪污93099元,曹红祥参与贪污86822元,罗某某参与贪污46039元,上述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

汤瑞华、曹红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村集体财产12000元,数额较大,上述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汤瑞华非法收受他人钱款27750元,曹红祥非法收受他人钱款15400元,上述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三明中院判决,汤瑞华、曹红祥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5年6个月。吴金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罗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收入不入账村官侵吞补偿款

谢某于2006年9月至案发任宁化县安远镇某村村委会主任,并兼任村报账员工作,负责保管村里的现金和收支票据。

宁化县牙梳山省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因占用了某村林地,每年下拨一笔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给该村。2008年以前因保护区补偿金的金额较小,该款项均作为村财收入用于村里公务开支。

2011年3、4月份,谢某从2010年度补偿款中支取9万元现金发放给村民。2009年度的45192元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被谢某侵吞。

三明中院判决谢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所得赃款45192元,由宁化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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