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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发明家 要不要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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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发明家 要不要减刑

 

背景:2014年12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裁定减去原足协副主席南勇一年有期徒刑,减刑原因之一是南勇在服刑期间发明4项专利。据公开报道,因在狱中进行发明创造而获得减刑的官员、名人并不少见。但记者调查发现,为服刑人员提供发明专利助其减刑的机构渐趋规模化、专业化,而法律法规对其的评估和认定,尚没有统一规定。(据1月19日《北京青年报》)

评价监狱发明应高于一般标准

“购买发明专利,从而试图减免刑期”,这类现象的出现,所对应的乃是,刑事惩罚被架空、被亵渎的巨大风险。

就目前来看,应对“减刑产业链”,最直接的手段,当然是完善相关的机制框架,以刚性的、标准化的程序来堵住漏洞。尤其需要说明的是,关于服刑人员发明的价值评判标准,理应高于一般意义的专利认定标准。只有这样,才能在垃圾专利横行的当下,确保监狱专利是真正有价值、能对社会产生切实效用的!在此基础上,才能保证刑法关于“发明减刑”的条款,具备殷实的伦理和逻辑基础。

“发明过程亲力亲为、发明成果具备价值”,这两者理应是监狱发明构成减刑条件的前提。而职能部门迫切所要做的,便是以科学的规则设计,来确保上述原则得到落实。  (蒋璟璟 成都)

假发明源于司法腐败

我们并不排除个别落马官员基于对某一项事业的热爱,也能搞出一些发明,但对于绝大多数落马官员而言,因为过去一直为官从政,往往缺乏基本的科学素养与能力,若说有那么多官员入监后纷纷成为“发明家”,这不得不令人生疑。

表面看,“监狱发明”让一些弄虚作假的入狱官员成功减刑,与法律存有一些漏洞有关。但更重要的,其实与司法腐败有关。比如说吧,搞发明,要购置实验材料,须反复实验等,必然要付出时间、精力和心血。而一名入狱官员吃住生活在监狱,24小时被狱警监管,他是否能搞出一项发明,狱方焉能不心知肚明?“监狱发明家”之所以成为产业链,其背后注定离不开监狱方甚至审判机关的“媾和”,否则,这条减刑路径是根本行不通的。由此可见,一些入狱官员成为“监狱发明家”,凭借的不是过人的智慧、能力和心血,而是由金钱、权力、关系糅杂在一起的权钱交易。

(惠铭生 济南)

会搞发明不等于已改过

减刑本是落实“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理念的人性化刑罚执行制度,然而有良好的初衷并不代表有良好的执行。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类减刑。一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二是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其中包括“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可以说,依据标准,只需衡量是否有重大科技革新或者发明创造,无论服刑人员是否真的已经改过自新了,都可以得到减刑。既然法律给“监狱发明家”们开了口子,那么一些灰色产业链形成也就“顺理成章”。这制度本身就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道理很浅显,即便监狱发明家的确存在,但技术水平的高低并不能够衡量改过自新的程度,如果“发明家”并未改过,那么这样的人知识水平越高,对社会的危害就越大。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要求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一律上网向社会公示,那么所谓的发明创造更需要拿到网上晒,接受公众的检验。

(董平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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