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9版:闽闻·环球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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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遭人扔鞭炮炸聋 警方未刑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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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5年1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老汉遭人扔鞭炮炸聋 警方未刑事立案
受伤老汉状告闽清县公安局,索赔12万元
 

N海都记者 涂明

海都讯 闽清一名六旬老汉,在自家地里挖笋时,被同村一村民扔的大威力鞭炮炸伤耳朵。经司法鉴定,老汉右耳神经性中度耳聋,轻伤二级。之后,闽清县公安局坂东派出所对扔鞭炮的男子罚款500元,但未予刑事立案。

老汉认为闽清县公安局袒护对方,将该局告上法院,并提出12.3万余元的赔偿请求。近日,福州中院二审裁定:撤销闽清县法院“驳回原告起诉”的行政赔偿裁定,让该院继续审理此案。

警察拒做伤情鉴定只罚肇事人500元

刘寿铿是闽清县坂东镇坂西村村民,今年68岁。刘老汉诉称,2013年2月9日下午,他在村里自家的温室棚挖笋时,同村刘某向他的温室棚扔了三颗大威力鞭炮,其中一颗鞭炮烧穿顶棚塑料薄膜掉在他身旁,将他的右耳炸伤。他随即到坂东派出所报警。

之后,该所以刘某违反烟花爆竹管理,对其罚款500元了事,闽清县公安局未进行刑事立案。刘老汉要求闽清县公安局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该局拒绝出具。2013年7月,他两次提出伤情鉴定申请,均遭到拒绝。后经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后,法院责令闽清县公安局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

之后,经福建八闽司法鉴定所鉴定,刘老汉为轻伤二级。但闽清县公安局以存在瑕疵、因果关系不明为由,不采纳鉴定结果,对刘某伤害刘老汉的案件迟迟未刑事立案。

福州中院二审裁定闽清法院重审

刘老汉提出,闽清县公安局长期袒护刘某,造成了他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他请求法院判令闽清县公安局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2.3万余元。

闽清县公安局辩称,该局不存在不作为的违法行政事实;刘寿铿所列的赔偿项目不属于国家行政赔偿范畴,没有法律依据。

闽清县法院一审认为,刘寿铿申请要求行政赔偿的事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行政赔偿的范围,裁定驳回刘寿铿要求闽清县公安局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12.3万余元的起诉。

福州中院二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规定,刘寿铿认为闽清县公安局的行政不作为造成其财产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最后,二审裁定:撤销闽清县法院的一审行政赔偿裁定,让该院继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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