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涂明 曾会文
海都讯 宁德市国土资源局三个干部职工,以参与合作开发名义,获利122.8万元。近日,宁德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三人均犯受贿罪,判处8年到1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张恒忠系宁德市国土资源局用地科干部、宁德市蕉城区飞鸾镇副镇长(挂职);林世灿系宁德市国土资源局正科级纪检员;刘有鑑系宁德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交易中心职工。
经宁德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三人以参与合作开发名义,利用职便为他们的合作人周某旺谋利。三人虽有出资8万元,但实际获取122.8万元,明显超出其出资部分应得的利润,对超过出资部分的利润应认定为受贿款。张恒忠非法储存爆炸物,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宁德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三人犯受贿罪,判处林世灿有期徒刑十年,判处刘有鑑有期徒刑八年。另外,张恒忠犯受贿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人退出的部分赃款上缴国库,继续追缴三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