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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1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骑手”掉进施工坑 谁该担责?
法院认为,该市民夜间骑自行车回家,在明知机动车道施工的情况下仍继续前进,应担主责;施工方未做到封闭施工,担次责
 

N海都记者 李伟强 通讯员 方敏生

海都讯 莆田一市民夜里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不慎掉进正在施工道路的路坑,造成9级伤残。为此,市民将施工方和业主单位一同告上法院,要求双方为其受伤负责。近日,城厢区法院一审认为,该市民在明知机动车道正在施工的情况下,仍继续前行,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应该负70%的主要责任;施工方未做到必要的封闭施工,应负有30%的次要责任,而业主将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施工方,不存在过错。

掉坑摔致9级伤残 治疗花了5万多

2013年,莆田市某开发有限公司将324线国道城厢段“白改黑”工程,发包给莆田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该建设公司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方在施工中用水码作为分隔线,将道路一分为二,一侧道路在施工,另一侧供来往车辆通行。在施工的机动车车道上有一电缆坑,该坑有三面用水码围着。

2013年10月3日晚上,市民李某下班骑自行车途经该修路路段,从正在施工的机动车车道行驶时,不慎掉入该工地电缆坑中。李某当天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3天,共花费医疗费50804.91元。经司法鉴定,李某的伤残程度为9级。

自行车上机动道“骑手”存在过错

李某认为,该建设公司作为施工方,在施工路段未作任何的安全警示及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应承担赔偿责任;业主未尽安全管理及安全指导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办法官介绍说,骑自行车的李某在明知该车道系机动车道,且在施工过程中通行有一定的危险,仍继续通行,未能尽应当注意义务,其损伤主要是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应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施工方虽已在施工路段采取一定安全措施,但其未做到必要的封闭施工,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缺陷,应负次要责任,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李某57207.8元。业主将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不存在过错,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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