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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法学院现“神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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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焚书坑儒犯了什么罪?荆轲刺秦系杀人未遂?
浙大法学院现“神考题”

 

N都市快报

日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的学生在微博上发了一张照片,拍的是该学院《刑法分论》课程的期末试卷。试卷上只有一道题:用现代刑法分析事件中各人的刑事责任。题后列出了“草船借箭”、“焚书坑儒”、“完璧归赵”、“图穷匕见”、“蒋干盗书”五个典故。“简直不敢想,这是今天的考试题,学生表示哭晕在厕所。”

据了解,这份试卷前几天刚考,出题人是学院副教授高艳东。提起这份“神考题”,高艳东笑言,他的口号是“无兴趣不学习,无案例不法律”。“我这份卷子,没有固定答案,每个人都可以畅所欲言。”高艳东说,这次考试,实际上也是一种思维拓展训练,需要学生发挥创新意识,更快、更准地找到案例中的法律争议点。

该试卷开卷考,5个小题,每题20分。“快报律师团”的几名律师试着答了一下这几道题,下面就让我们选取其中3题“涨涨知识”吧!

●草船借箭

诸葛亮:诈骗罪?

草船借箭,是诸葛亮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箭)为目的,在雾气迷漫的夜色里,采用装满稻草人的船只佯装进攻的欺骗手段,使曹操误以为遭受进攻,而命令向草船放箭,导致曹军遭受财产损失,而诸葛亮则获得了曹军损失的财产(箭),是典型的侵财型犯罪,应以诈骗罪追究诸葛亮的刑事责任。

●焚书坑儒

秦始皇: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

李斯:教唆犯+实行犯?

(1)秦始皇“焚书”系随意损毁私人财物,情节严重,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两罪竞合,择一重罪处理,应按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罚。“坑儒”为故意杀人罪,秦始皇为犯罪团伙首要分子,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李斯向秦始皇提出“焚书坑儒”的建议,教唆犯罪并积极实施,属主犯,也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图穷匕见

燕太子丹:买凶杀人?

荆轲:故意杀人未遂+教唆自杀?

秦王嬴政:防卫过当?

图穷匕见讲的是燕太子丹派荆轲刺杀秦王的故事。

(1)燕太子丹是荆轲刺秦的主使者,他的行为也就是俗称的“买凶杀人”,主观目的是利用荆轲刺杀秦王,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客观上给荆轲提供了杀人的便利条件(提供地图、武器),也明确提出了杀人要求,但最后荆轲因客观原因未能成功刺杀秦王,应追究燕太子丹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

(2)荆轲作为主角,直接行使了刺杀秦王的行为,主观上也是受托进行暗杀任务,虽然最后因客观原因未能得手,仍应承担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此外,在刺杀之前,荆轲曾前去劝说大将军樊於期自杀献出自己的头颅,致使樊於期自刎报国。荆轲在此一节事实中应属教唆自杀,也要追究其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3)秦王嬴政作为本案的受害者,也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荆轲被砍中一条腿后,手无寸铁、瘫倒在地,已经无法继续实施侵害行为,而嬴政继续向荆轲身上砍了七八剑,已经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畴,应当追究其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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