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李伟强 通讯员 麦落
海都讯 回家途中,被上方的广告牌砸成十级伤残,广告牌使用者在支付1万元费用后拒绝其他赔偿。为此,伤者将广告牌使用者告上法庭,要求该使用者赔偿相应的损失。近日,莆田城厢区法院一审判处,广告牌使用者赔偿伤者16万余元。
沈女士是某商店的经营主,其在一幼儿园路口旁树立的广告牌上为商店做广告。2013年9月21日晚6时许,赵先生在回家途中,路过该广告牌处,不料该广告牌支架断裂脱落,正好砸到赵先生。为此,赵先生住院治疗37天,其间共花费医疗费90325.37元。经司法鉴定,赵先生已构成十级伤残。事后,沈女士曾支付1万元医疗费,但之后拒绝其他赔偿。为此,赵先生将沈女士及其共同经营者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21380.37元。
城厢区法院经办法官介绍说,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沈女士作为商店的实际经营者及造成赵先生受到伤害的广告牌的使用者,其没有举证证明其对广告牌履行了维护管理义务,进行了必要的加固防护等风险防范措施,也没有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损害的发生是不可抗力或受害人故意所致,因此沈女士应对赵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院一审判决沈女士赔偿赵先生162027.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