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林养东
通讯员 黄美妹 郑家楠
海都讯 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产权证书后,为避免承担违约责任,在业主签名的“收条”中捆绑附加条款,不料业主没看仔细就签,结果附加条款显示的是放弃追究开发商迟延交房的权利。业主自认冤枉,但荔城法院法官认为,该合同合法,因当事人签订了合同。
据了解,2009年,家住莆田埭头的谢先生与开发商莆田高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人民币588025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位于荔城区西天尾镇后卓村的商品房。
签订合同后,谢先生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当谢先生前往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时,被要求签署一张“收条”。该“收条”中写明“兹自莆田
高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领取谢某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壹本,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已不存在争议,今后不再提起任何诉求或主张任何权利”。对此,谢先生并没有多想,就签了字。
随后,谢先生从其他业主处得知开发商延长了房屋所有权证的时间,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中的规定,发现违约金还不少,于是谢先生将该开发商告上法庭。
荔城法院法官认为,开发商确存在违约,但在“收条”中,关于放弃权利的部分占“收条”中大部分篇幅,且字体大小一致,内容简明易懂,并无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认定谢先生确认放弃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的权利。荔城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谢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