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通讯员 庄萍萍 海都记者 董加固
海都讯 把信用卡借给朋友用,不料,对方未及时还款产生利息及滞纳金,再去找朋友时,发现其已自杀身亡。要求朋友的父母、子女还款遭拒后,泉州人柯某无奈将朋友的父母、子女告上法庭。
前日,泉港法院一审判决借卡人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借卡人实际价值范围内,对借卡人应付给原告柯某的52万余元承担清偿责任。
据了解,借卡人林某与原告柯某系多年同事,又是好友。2011年3月29日,林某以装修房子和家庭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柯某借用5张柯某名下的信用卡,并由林某向柯某出具2份借用凭证交柯某收执。之后,林某向发卡银行申请变更预留手机号码及查询密码。
2014年4月22日,林某使用的上述部分信用卡开始出现逾期还款现象,发卡银行向柯某书面催讨。在得知欠款未及时归还后,柯某多次寻找林某要求及时还款,但都无法联系上林某。
在银行的多次催讨下,2014年4月至7月期间,原告柯某不得已通过向他人借款和变卖个人房产来筹集资金,代林某偿还其使用的信用卡欠款及产生的利息、滞纳金共计52万余元。
之后,柯某了解到林某于2014年4月离开单位后下落不明,并于同年6月被发现已自杀身亡。
柯某认为其代林某偿还上述债务后,有权向林某追索,现虽林某已经死亡,但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林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林某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林某的上述债务。故柯某将林某的父母、子女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在继承林某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林某的上述债务。
法官提醒:信用卡仅限自己使用,不能转借他人。如果转借他人使用,那么他人用卡产生的债务,仍然需由名义持卡人向银行归还。名义持卡人可以另行向实际使用人追偿,但无权主张由实际使用人向银行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