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曾会文
海都讯 未安装环保排污设施,直接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电镀废液排入工厂旁边的河流,铬排放超标4.87倍。近日,闽侯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工厂老板叶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这是闽侯县首例污染环境入刑案件。
去年5月4日,省环保厅执法人员对闽侯县南屿镇六十份村一电镀厂进行调查,发现厂内设有11个电镀槽,电镀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一根埋入河沙内的PVC管,排入乌龙江与大樟溪交汇处的一条支流。
执法人员当场在电镀车间外PVC管凿开处进行采样,并将采集的水样送相关部门进行检测,其中总铬排放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4.87倍,对环境造成污染。超过3倍便属于严重污染环境,可移交公安部门处理。接到环保部门的报案后,闽侯县警方进行调查核实,随后将电镀厂的老板叶某抓获。
2014年6月25日,叶某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9日被逮捕。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叶某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去年10月22日向闽侯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15日至5月4日期间,叶某在闽侯县某村开设工厂,从事工艺品加工生产,其工厂未获得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未安装环保排污设施,直接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电镀废液通过其埋设的PVC管排入工厂旁边的乌龙江与大樟溪交汇处的一条支流。经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叶某电镀厂铬排放5.87mg/L,超过标准4.87倍。
法院认为,叶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近日,闽侯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叶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