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通讯员 周虹 连丽 海都记者 朱敏敏
海都讯 孙某在担任连江县乡镇领导和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5.7万元。近日,经连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6年半。
检方介绍,2007年至2014年期间,孙某先后担任连江县官坂镇党委书记、潘渡乡党委书记、连江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局长。任职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在分管工程发包、工程量变更、征地拆迁及运输管理过程中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5.7万元。
法院认为,孙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45.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案发后,孙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且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