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4版:城事/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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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2月1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擅自迁移他人祖坟 被判赔精神损失费

 

N海都记者 朱敏敏 通讯员 蒋成坚

海都讯 为翻修自家祖坟,竟擅自迁移他人祖坟,近日,闽清法院审理后判决肇事者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万元。

法官介绍,去年清明节期间,闽清男子刘勇(化名)前往祖坟祭祀,发现墓地已被他人擅自挖掘、迁移至他处。近亲属闻讯后,感到悲愤,均无法接受这个事实。后经了解,原来是王军(化名)为翻建大型水泥坟墓所为,于是刘家兄弟们一同将王军告上了法庭。

闽清法院认为,入土为安是我国传统习俗,坟墓作为埋葬死者遗体或遗骨的特定场所,是人们寄托哀思、悼念死者之客观载体,属于人们的特殊财产。非经死者后人的同意或合法程序,任何人不得擅自毁损或迁移。王军的行为侵犯了死者后人的祭祀权和财产权,也直接伤害了刘家人对已故亲人的情感,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后法院判决王军赔偿刘家人精神损害赔偿金9000元及重新安葬费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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