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朱敏敏
海都讯 省检察院昨日发布消息称,两名原三明大田县财政局的普通科员,短短两年左右的时间,竟向所辖各村索取贿赂高达百余万元。近日,三明大田法院以受贿罪分别判处吴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张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据了解,2014年6月,大田县检察院在办理某村干部涉嫌受贿案件过程中发现,2012年以来,该村各项费用支出畸高。经了解得知,自2012年以来,该村通过大田县财政局国库股张某向上级争取专项补助资金,张某称其需通过县财政局采购办吴某才能争取到资金,条件是向该村收取50%~60%的费用。其间,该村通过张某共争取到专项补助资金77万元,为支付给张某、吴某的高额费用,该村不得不通过虚列、虚增等手段套取资金40余万元,并支付给张某。
掌握线索后,大田县检察院于2014年8月对吴某、张某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经查,2012年2月至2014年4月间,吴某、张某二人在经手办理大田县多个乡镇村集体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补助业务过程中,分别利用各自担任县财政局科员的职务便利,协调撰写农村文化中心建设、水利工程修复、灾毁耕地复垦等项目的资金补助申请报告,并协调财政局经建股、科教文股、农业股、办公室等股室及相关领导进行流程审批,最终形成以大田县财政局名义向福建省财政厅提出的资金补助正式申请报告。通过上述行为,吴某、张某共为各村集体向上级财政部门争取到资金197万元,并以此为借口多次共同或单独向各村集体索取贿赂款100余万元,其中吴某参与索取贿赂90余万元,得赃款70余万元;张某参与索取贿赂50余万元,得赃款1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