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李伟强 通讯员 落麦
海都讯 十几年前购买了“鱼炮”准备炸鱼,后来没用上就存放在家里,不想这行为已构成了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日前,莆田市城厢区法院一审判处肖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肖某年近六旬,所在村位于溪边。十几年前该村村民都靠打渔为生,都是用“鱼炮”炸鱼。十七八年前,肖某向同村村民(已故)购买了6支总重1.345千克的乳黄色“鱼炮”炸药及两枚“鱼炮”雷管用于炸鱼。之后,肖某因外出打工没有打渔了,炸药及雷管一直存放在家中的电视柜内。2014年4月11日,经人举报后,警方在肖某家中检查发现了炸药及雷管,并当场查扣。经鉴定,该6支“鱼炮”炸药属硝铵类炸药爆炸危险品,两枚“鱼炮”雷管属雷管爆炸危险品。2014年8月,肖某主动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