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涂明
海都讯 福州福银高速公路南连接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丁万春,利用职务便利,为项目承建方等提供帮助,在春节前、中秋节前收受承建方“节日礼金”等好处费共计50.5万元。近日,其被连江县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丁万春于2009年4月任福州福泉高速公路扩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0年6月9日任福州福泉高速公路扩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州福银高速公路南连接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任职期间,丁万春利用职务便利,为项目承建方在工程进度款拨付、质量检查、尾期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项目承建方财物50.5万元。
其中,2010年至2012年春节前,丁万春收受FLA1标段项目经理陈某甲贿送的好处费3.5万元;2014年春节前,收受FLA1标段围隔栅及通信管道预埋工程施工方伍某某贿送的好处费1万元;2013年国庆前后,丁万春收受该标段项目经理高某甲贿送的好处费20万元……
受审时,丁万春辩称,上述钱款均系春节、中秋期间拜年过节性质的礼金,不是好处费,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施工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及提供任何帮助,均系正常履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
连江县法院认为,丁万春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他人财物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的,即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可以认定为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