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陈丽明 通讯员 何遇舟
海都讯 昨日,记者从莆田秀屿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一起污染环境的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伍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经查,伍某现年74岁,长期从事五金加工和电镀工作。2011年开始至2013年8月8日,伍某在未经国家有关环保部门环评审批的情况下,使用东峤镇某磨具厂的闲置设备,从东峤镇上塘珠宝城等处招揽加工生意,擅自经营五金加工和电镀,从事金银金属饰品等五金产品的电镀加工,所产生污水未经处理就向外排放。因环保违法,伍某曾多次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在接到群众举报后,2013年8月8日,福建省环保厅环境监测总队执法人员对磨具厂所排放的污水进行抽样监测。次日,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作出的监测报告显示,磨具厂生产废水外排口内侧总铬浓度超标89倍,总铜浓度超标86倍;外侧总铬浓度超标81.2倍,总铜浓度超标82.2倍,远超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属严重污染环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环境问题与人类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对环境污染不仅影响了财产安全,还影响人的健康权,因此对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应予从严惩处。根据伍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