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5版:社会/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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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山法庭原庭长 受贿12万获刑
同时他还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两罪并罚,终审获刑10年
 

N海都记者 涂明

海都讯 福州鼓楼区法院洪山法庭原庭长吴某,多次收受当事人钱财,共计12万元,枉法裁判。近日,福州中院终审维持仓山法院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枉法判原告胜诉

吴某,现年55岁,福州人,大学本科文化,福州市鼓楼区法院洪山法庭原庭长。

仓山区法院一审认定,2005年9月至2012年6月间,男子林某某多次通过虚构被告住址的方式向鼓楼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吴某作为主审法官,在林某某作为原告起诉被告袁某某等人借贷纠纷的12起民事诉讼案件中,故意违反法定程序,违背事实和法律,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枉法裁判,均支持了林某某的诉讼请求。在此期间,林某某为了实现胜诉的目的,多次向吴某贿送共3.8万元及价值7000元的购物卡。

多次收受当事人钱款

此外,吴某在担任鼓楼区法院洪山法庭庭长期间,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007年,吴某在审理厦门兴明源装饰有限公司诉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收受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工程项目承包人翁某某贿送的2万元;2008年,在审理宋某某诉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收受宋某某贿送的1万元;2010年,在审理于某某诉黄某某离婚案中,与于某某到辽宁取证,收受于某某贿送的钱款5000元;2010年,在审理徐某某等6人诉福州畅捷路桥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福建江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的系列案件中,收受上述被告公司的请托人张某某贿送的1万元;2010年,在审理廖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的离婚案件中,收受廖某某、储某某贿送的3万元。吴某共计收受当事人钱财12万元。案发后,他委托家属退出全部赃款。

仓山法院一审认为,吴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同时,其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两罪并罚,依照处罚较重的受贿罪定罪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吴某不服,提起上诉。福州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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