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北京晚报 南方日报
国家食药监管总局近日发布《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属于一级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应当立即就地销毁。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一级召回
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
启动召回:24小时内
完成召回:10个工作日内
●二级召回
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
启动召回:48小时内
完成召回:20个工作日内
●三级召回
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
启动召回:72小时内
完成召回:30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