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曾会文 涂明
海都讯 龙岩12人大量收购病猪、死猪,用于生产销售,已销售金额千万余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12名被告人2年6个月至1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到800万元不等的罚金。
2010年3月至2011年5月,林某、赖某华等人在未依法取得相关屠宰资格的情况下,租赁某定点屠宰场,大量收购病猪、死猪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猪,雇请雷某洪、邢某
茂等8人进行生产加工后销售,程某创、孙某付为上述生产销售行为提供帮助。截至案发,他们已销售金额1243万余元。
为逃避检疫,林某、赖某华还向龙岩市新罗区畜牧兽医水产局驻该屠宰场检疫申报点负责人张某华(已判刑)行贿25200元。2011年5月31日,公安机关抓获林某等12人,当场扣押问题猪肉120余吨,经鉴定价值257万余元。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非法经营犯罪过程中,林某、赖某华、雷某洪是主犯,其余被告人均为从犯,林某在归案后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林某、赖某华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