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廖庆升 实习生 张福明 文/图
海都讯 在3楼阳台边,一部钢制的楼梯蜿蜒而下,直通大约6米外的露台。这楼梯,是福州晋安区名桂佳园小区4号楼302室业主所建,目的是抢占位于3、4号楼之间的公共露台。这户业主称,开发商少给自己房屋面积,所以答应他可以使用露台。不过律师表示,开发商的承诺无效。
昨日,记者在4号楼旁发现,靠南侧墙面上出现了一部长约6米、宽约1米的钢结构楼梯。通过这部楼梯,建造它的业主,就可以从自家阳台直接走到露台上。“一是担心这楼梯会影响到墙体安全,二是露台为大家所有,却被瓜分了种菜,多数居民意见很大。”住在4号楼的居民陈先生表示。
建楼梯的302室业主表示,当初自己购房时,和开发商签订的合同里约定房屋面积为90平方米,也按照这个面积缴纳了房款,但实际交房后,却发现面积少了1平方米多。自己多次和开发商交涉,希望对方退还相应的购房款,但开发商不愿退钱。“他们就承诺我可以使用3、4号楼之间的露台,至于怎么到达那里,则由我自己想办法。”这户业主表示,因为这样,自己才会从阳台外建楼梯直通露台,“刚刚才建好”。
小区物业刘经理表示,302室业主的做法,已经引发了其他业主的不满,发生过多次争吵。物业从楼梯建设开始就介入协调,但始终无法让各个业主都满意。
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卓文彬律师表示,如果是公共露台,开发商无权将其赠予给任何一个业主。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的房屋面积纠纷,如果协商不成,应该走司法途径解决,而不应该占用公共露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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