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陈丽明
海都讯 3月14日,莆田荔城区新度镇桂林村一40岁的女子余某因身体不适,就诊于村卫生所,并开具了口服药和静脉点滴。余某在卫生所挂点滴至当日下午后回家,次日清晨被家属发现已死亡。死者家属认为村卫生所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该承担责任。荔城区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介入协调,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赔偿协议。
3月14日中午1时许,余某肚子有点不舒服,来到位于村委会办公楼一楼的村卫生所就诊,被诊断为急性肠胃炎,村医为其开具了口服药和静脉点滴。在村卫生所,余某一直打点滴至下午5时许后自行回家。次日清晨5时许,余某被发现已经死亡。余某育有两子,最大的17岁,小儿子9岁。据了解,该村卫生所由三人合伙经营,法人为蔡某,还有两名六十来岁的合伙经营人。
3月16日上午,荔城区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前往调解。调解员在安抚死者家属情绪后告知,由于未经过法医鉴定,死者的死亡原因不明,与村卫生所开具的口服药和静脉滴注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尚不明确。另外,调解员也劝导村卫生所的三个合伙人,考虑到死者儿子均未成年,家中还有年迈婆婆需要照顾,作为医疗机构,出于人道主义可适当地承担经济补偿。
历经多方努力,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不再就该医疗纠纷追究其他任何相应责任,村卫生所一次性补偿死者家属27万元,村委会给予3万元困难补助金,此医疗纠纷一次性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