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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将追索被盗“坐佛”
荷兰藏家发声明 收藏者决定收回佛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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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5年3月2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荷兰藏家发声明 收藏者决定收回佛像

 

新华社报道称,坐佛荷兰持有者的发言人23日下午向新华社海牙分社发来声明称,鉴于当前媒体报道看似转向消极,收藏者决定收回出借的佛像,不再将其用于博物馆巡展。但声明没有提及佛像所有权争议,只是称有关佛像的科学研究还在继续。

声明用英语写成,未提及收藏者的国籍与姓名,仅称之为肉身坐佛的“所有者”,是一名中国早期艺术品的狂热收藏者,从事中国艺术品收藏近30年。

声明说,佛像“所有者”于1996年年中获得这尊佛像;佛像上一个“所有者”于1994年年末至1995年年初在香港从“一名真诚的中国艺术朋友”手上获得这尊佛像,并于1995年年中将这尊佛像从他在香港的工作室运到阿姆斯特丹的住所。

值得指出的是,声明所言佛像出现在香港的时间(1994年年末至1995年年初)和佛像抵达荷兰的时间(1995年年中)都早于中国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村民发现佛像被盗的时间(1995年农历十月廿四日)。

然而,这份声明并未提及上述交易的具体月份和日期,也未附加任何相关证明文件。

声明还说,佛像在1997年年初做了X光检查,同年7月还做了碳14年代测定,从此确定佛像的年代可推至中国宋代。大部分科研现已完成,研究团队正在等待详细的科研结果。有关结果将被仔细评估、解读,并在不久的将来公开出版。

声明的发送者名为埃里克·布鲁因。

据了解,荷兰文化部下属文化遗产督察局负责协调文物所有权争议,如果中国政府或福建村民团体向督察局正式提出佛像所有权争议,督察局就可能要求佛像持有者举证。

此外,如果中方手上有无疑证据证明,这尊佛像就是被盗佛像,那么,持有者声明中有关佛像什么时间出现在哪里等言论也就不再重要了。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荷兰《民法典》中的“占有时效”条款,持续、公开、非暴力、未被争议地占有他人财物满20年,可取得该物所有权。也就是说,原有者如在物品被盗之日起20年内未提出归还要求,则新持有者即便当年是恶意占有,也可获得该物所有权。

因此,如果这尊佛像就是被盗佛像,中方应在2015年至2016年即佛像发现被盗并被他人占有满20年之前,尽快向荷方明确所有权争议的存在,从而阻止佛像持有者利用“占有时效”条款。

(据新华社)

□声音

荷兰藏家该讲清“章公祖师”来源

疑似中国福建被盗的“章公六全祖师”肉身像的荷兰持有者23日通过其发言人向新华社海牙分社发去声明,首度就肉身像事件进行回应。

研究一下这份声明不难发现,其主要内容大致有三:一是粗略介绍佛像获得途径;二是承认已对佛像做了研究;三是声称研究还在继续。

还好,有一点人们是弄清楚了,声明承认,佛像就是从中国获取的。

这份声明看似“有根有据”,实际上仍未把关键问题讲清楚。将“一名真诚的中国艺术朋友”作为佛像来源并不能证明其取得的合法性。此外,声明既没有交代交易的具体日期,也没有附加任何相关证明文件,难以打消人们对这尊佛像来路的质疑。

奉劝荷兰这位藏家,要想取信于人,最好是把文物的来源彻底讲清楚。不明不白就把别人的祖先遗骸“供奉”起来,再显得怎样专业,别人终究还是要讨一个说法的。倘若揣着明白装糊涂,以所谓“研究”之名,实际是想非法占有,这既损害了自己的人品不说,最终还有可能摊上官司。

(新华国际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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