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曾会文
海都讯 被告人盛冬明在担任福清监狱三大队副教导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多名服刑人员家属的钱款12.2万元,在担任福清监狱七监区监区长期间,收受多名服刑人员家属的钱款4.5万元。收受钱财后,盛冬明为服刑人员的改造谋取利益,提供工种调整、呈报假释、呈报减刑等帮助。
近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盛冬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服刑人员亲属贿赂的财物,共计16.7万元(其中案发前已退还7万元),为服刑人员改造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院判决被告人盛冬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