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曾会文
海都讯 原福建农林大学林学院教务员曾某昌,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列用款项目、伪造学院领导签名等方式,挪用公款、贪污14万余元。近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曾某昌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3年7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2个月。
曾某昌自2009年9月起担任福建农林大学林学院教务员,负责研究生管理和科研管理工作。2010年3月至2013年3月间,曾某昌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采取虚列用款项目、伪造学院领导签名等方式,从学校支取公款用于个人花销。为挪用这些公款,曾某昌虚列了研究生课酬费用、硕士招生及宣传费用、硕士实践费用、论文评审费、差旅费等多个项目,通过伪造林学院领导签名,挪用公款十余万元。另外,未经学院同意,曾某昌冒领福建农林大学校科研处发放给林学院的课题奖励金14403.6元。经统计,截至案发,曾某昌共挪用公款13.9万余元,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2010年7月至2013年3月间,曾某昌采取虚列领款人、伪造学院领导签名以报销项目等方式,从学校骗领、冒领款项共计7749元。
2013年3月13日,经学院相关负责人员电话质询,曾某昌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同年9月6日,农林大学纪委将该线索移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经审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曾某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共计13.9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情节严重;其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款7749元,其行为又构成贪污罪;其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综合曾某昌自首、积极退赃和悔罪等表现,法院最终判处曾某昌有期徒刑3年7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