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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称买山伐木 实则盗采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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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4月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假称买山伐木 实则盗采稀土
政府部门已捣毁非法开采点,矿主仍重启开采,一审获刑2年6个月
 

N海都记者 曾会文 涂明

海都讯 假称购山伐木,却雇人毁林盗采稀土矿,男子傅某的这招“挂着羊头卖狗肉”,被三明永安有关部门识破,但在开采点被捣毁后,他仍继续开采。近日,永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傅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傅某与同案人赵某波、黄某(均已判刑)系朋友关系。2011年七八月间,赵某波以购山伐木为由,以1.5万元向李某某购得了永安市大湖镇坂头村坪窠自留山场。同年9月底至10月初,傅某与黄某等共3人商量共同出资,至赵某波购得的山场开采稀土矿。3人出资120万元占45%股份,负责技术、开采,赵某波出资80万元占55%股份,负责山场(采矿地点)、协调关系。

2011年10月,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傅某等人带领工人至上述山场,采取毁坏山林,开挖山路、水池等方式进行稀土矿开采,直至同年12月被警方查获。在稀土矿开采过程中,傅某等人明知政府部门禁采稀土矿,但仍不顾该非法开采点已被有关部门查封捣毁及原山场主李某某多次的劝阻,继续对矿点进行开采。

经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鉴定,该山场稀土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为146.1万元。案发后,傅某于2014年8月21日主动到永安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永安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傅某的行为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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