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4版:社会/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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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拆违法院认定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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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拆违法院认定越权
福州中院认为,市国土局公告认定的违建,应由该局申请法院强拆;屋主的索赔请求被驳回
 

N海都记者 曾会文 涂明

海都讯 福州晋安区鼓山镇一村民的违建房屋被晋安区政府强制拆除,该村民认为区政府此举违法,对其提起行政诉讼,并提出500万元的行政赔偿请求。近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行政判决:晋安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村民房屋,此举超越职权,程序违法;因该村民被拆房屋是违建房,不受法律保护,驳回其500万元的赔偿请求。

晋安区鼓山镇洋里村村民徐某说,2013年6月26日,一群人把他的房屋强制拆除了,屋内财产悉数被破坏,在此之前,没有相关方面对他出示过法律程序文件。同年9月5日,他通过相关《行政复议告知书》获悉,他的房屋是晋安区政府强制拆除的。庭审中,徐某提出的赔偿损失的金额为500万元。

晋安区政府辩称,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和城乡规划局在清查违法建筑中,徐某在未取得审批手续和许可证的情况下,建了500多平方米的建筑物,国土部门责令他限期自行拆除。超过时间,徐某未自行拆除,根据相关规定,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拆除,此举是依据规定行使职权,并不违法。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徐某在洋里村建有一栋砖混结构的三层房屋,位于福州洋里污水处理三期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2013年4月24日,福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公告,并将公告张贴在徐某的房屋上。该公告认定,徐某违法占用土地建设建筑物,逾期不拆除,将予以强制拆除。同年6月26日,区政府对徐某的房屋实施了强拆。

福州中院认为,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张贴公告,认定徐某违法占地建造房屋,责令徐某限期拆除,对徐某房屋的拆除应由福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晋安区政府直接强拆徐某的房屋于法无据,属超越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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