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50版:城事/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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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4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见义勇为用公车不算“公车私用”

 

N海都记者 李拯

海都讯 日前,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制定出台《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禁止公车私用的意见》。《意见》指出,公车私用一般有办私事、干私活、谋私利等三种形式。《意见》明确,对为途中救助危急病人、伤员、孕妇,为帮助迷路的儿童、老人或痴呆患者,扭送违法犯罪分子或其他为救助危难、见义勇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或应对其他突发情况而紧急使用公车等四种情形,不认定为公车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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