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曾会文 涂明
海都讯 长乐1岁女孩丧父,孩子今后由谁抚养,成了一个问题。为此,孩子的祖母和母亲闹上了法院。近日,福州中院终审判决,女孩的母亲是这个女孩的唯一监护人。
2012年,陈依姆的儿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去世,后来儿媳林女士带走了大孙女,小孙女小悦(化名)则跟着陈依姆一起生活。
两年后,林女士诉至长乐法院,要求抚养女儿小悦,法院判其胜诉。陈依姆不服,向福州中院提起上诉。
陈依姆说,儿媳已经和别人生活在一起,又生了一个孩子,大孙女都扔给孩子外婆照顾了,根本无力照顾小悦,也没那个经济能力,“2013年6月后小悦就一直跟我生活,我更适合担任监护人”。
小悦的母亲林女士辩称,当初她考虑到婆婆刚经历丧子之痛,没有强行将女儿带走,后来她多次要求交还女儿,但老人及其亲友将女儿藏起来不让见面,“我有这个抚养能力,也从没放弃监护人权利”。
福州中院认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只有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才有资格担任监护人。除非母亲存在丧失监护能力或侵害孩子的行为,才会丧失监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