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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手系精神病患者未被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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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西洪路男子捅人致3死”追踪
凶手系精神病患者未被公诉
目前,此人在福州市安康医院接受精神病强制医疗,他自称行凶前出现幻觉,有人要谋害他
 

N海都记者 涂明

海都讯 2014年5月27日晚9点50分,福州发生了令人震惊的凶案:一名20多岁的年轻男子在西洪路85度C店门前持刀疯狂行凶,造成3人死亡,其中一名死者是警察。此凶徒当时被周边店家及过往市民联手制服(详见本报2014年5月28日的报道)。

昨日,记者从福州市检察院了解到,该凶徒系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患者,被决定强制医疗,检方未对其提起公诉。目前,此人在福州市安康医院接受精神病强制医疗。

据福州市检察院有关人士介绍,行凶者陈某有,南平松溪县人,1988年生。案发后,一家省级专业鉴定机构对陈某有进行精神病鉴定,得出其系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结论。所以,检察院未对其提起公诉。

该院的办案人员称,陈某有交代,他之所以行凶,是因为当天晚上看到路上的人要害他。从陈某有的这一说法来看,案发时其出现了幻觉。

□延伸阅读

并非所有精神病患者犯罪 都不负刑事责任

为何有的精神病患者行凶后,却仍要承担刑事责任,受到刑罚惩治呢?福建省熹龙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田表示,我国刑事责任能力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和无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刑法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此时,该精神病人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时,该精神病人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精神病患者如果在犯罪时并无精神异常,或是间歇性精神病患者,犯罪时症状完全消失,均要负刑责。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必须由有资质的精神病鉴定机构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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