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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5年10月经过较大修订之后,证券法时隔10年再度大修。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共338条,其中新增122条、修改185条、删除22条,对近三分之二的篇幅作出修改。草案明确取消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
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
新修订的证券法将正式确立注册制的法律地位,使其成为我国股票发行的主要形式。草案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并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对注册文件的齐备性、一致性、可理解性进行审核。交易所出具同意意见的,应当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注册文件和审核意见,证券监管机构十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注册生效。
草案修改了发行条件,取消发行人财务状况及持续盈利能力等盈利性要求,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没有犯罪记录,发行人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组织机构、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可以申请注册。
证券从业者将可炒股
草案明确证券从业人员可以买卖股票,但也作出了相应的规范。根据草案,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证券从业人员,应当事先向其所在单位申报本人及配偶证券账户,并在买卖完成后3日内申报买卖情况。
草案明确,在尊重公司自治的前提下,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
股票发行注册制是衡量资本市场成熟度的一个标志。推动我国股票发行由审核制走向注册制,是我国资本市场迈向成熟的必然。此次股票发行实施注册制,将打破长期以来的审批制痼疾,突破“窗口指导”,使股票发行逐步走上市场化道路。
——新华短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