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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偷寄回被盗物品 仍被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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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4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女偷寄回被盗物品 仍被追究法律责任

 

N海都记者 陈丽明 通讯员 何遇舟

海都讯 28岁的女子陈某因一时贪心,在一家银饰品店内盗窃1361.3克银饰品,之后感到十分后悔,将所盗银饰品邮寄回失窃的店里,不过她仍被追究法律责任。昨日,记者从莆田秀屿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一审审结了这起盗窃案件,被告人陈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陈某是荔城区北高镇人,去年8月29日13时许,她到秀屿区东峤镇上塘珠宝城想买些饰品。她在二楼的一家银饰店内购买银饰品时,趁店内营业员未注意将柜台上重1361.3克的银饰品放在自带的蓝色手提环保袋内。经鉴定,这些银饰品共价值5716元。随后,陈某离开现场。回到家后,陈某觉得很害怕,过了3天,便以邮寄方式将盗得的银饰品全部归还给被盗的银饰店,并取得店主张小姐的谅解。去年10月10日,陈某到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投案。

经办法官告诉记者,虽然陈某最后归还了全部财物,但陈某的偷盗过程已经完成,盗窃的金额仍然按照5716元计,需要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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