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曾会文
海都讯 2012年10月,张某某租用福州市仓山区厂房从事模具生产、修理。2013年5月,张某某通过何某某购买电镀设备,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未建废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从事模具电镀,产生的废水通过排水沟直接排放进入外环境。2014年6月,经仓山区环境监测站监测,该厂排水沟废水中锌含量超标8.27倍、六价铬含量超标4.31倍,均不符合废水排放的国家标准。
近日,仓山区法院一审判决:张某某、何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张某获刑7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何某某获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