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袁丽群/文 包华/图
海都讯 “禁烟区吸烟,拟最高罚五百;禁烟场所管理者及经营者,若不劝导、制止吸烟,或面临万元罚款。”昨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将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施行。公共场所禁烟有了新动作,监管方权责更明晰。
谁监管?
禁烟场所对应主管部门
条例明确,为孕妇、儿童提供专门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外场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室内公共办公场所,商场的室内营业场所等,为禁止吸烟场所。
酒店、旅馆、餐饮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或餐位在75座以上)的室内公共活动区域,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内等候场所等,为控制吸烟的场所。在控制吸烟场所,可设固定吸烟点,吸烟点以外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没有设置吸烟点的,属全面禁烟场所。
条例还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带头控制吸烟,不在公务活动中吸烟。
禁烟场所、控制吸烟场所,谁负责监管?条例明确,场所对应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监管。例如,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执法,公安机关负责对旅馆、宾馆、酒店、洗浴场所等特种行业场所的监督执法。同时强调,若公共场所分属两个以上部门监督执法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监督执法。
怎么罚?
经营者控烟不力,或罚万元
据了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区域的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有权要求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履行禁止吸烟管理职责,对不履行管理职责的,可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
针对个人,条例明确,违反条例规定在禁烟区吸烟的,将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十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针对管理者及经营者,条例明确,未做好控制吸烟劝导,未在场所的出入口处及其他明显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未公布举报、投诉方式,或在禁烟区放置与吸烟有关器具的,相关主管部门可责令管理者和经营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走访不少公共场所吸烟仍普遍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新条例即将实施。但昨日,记者走访福州市区一些超市、室内候车厅、医院等公共场所,发现吸烟现象仍较普遍。除医院等室内场所,有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外,多数公共场所存在禁烟标识缺失的情况。
但记者也发现,福州不少营业性场所,如咖啡店等,已设单独的吸烟区,供吸烟人士吸烟。若有顾客在非吸烟区吸烟,服务员会及时提醒、劝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