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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方供不了货4S店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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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字合同有30处“缺陷”,新华社曝汽车销售合同坑人
厂方供不了货4S店不负责

 

N据新华社电

近日,在江西省工商局召开的汽车销售合同评审会上,一份1400字左右的订车合同被找出大大小小近30处“缺陷”。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国内尚无统一、规范的汽车销售合同,各汽车经销商所使用的合同格式、内容各异,其中不乏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等行为。

济南一家汽车4S店在《车辆销售合同》约定,“因厂方供货、运输等不可抗力造成卖方无法按时交车,日期顺延,以卖方通知为准,卖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当地工商部门指出,销售方显然是自行扩大“不可抗力”的定义,把“厂方原因”“船务”“报关”“天气”等生产经营风险转嫁给消费者。

□揭秘

缺陷合同常见三大“猫腻”

工商部门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指出,购车合同中的“猫腻”具体分为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和排除消费者权利三种情形,通常包括:

1.免除自身责任

【“猫腻”条款】新车出现质量问题“只修不赔”。

【点评】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质量问题,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2.加重消费者责任

【“猫腻”条款】交付车辆时双方共同进行验车,如有异议消费者应当提出,当场确认,否则视为交付的车辆符合要求。

【点评】作为消费者,不可能都对汽车性能状况非常了解。根据汽车“三包”规定,消费者需当面查验的是“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其余问题可在规定使用期限内视问题大小选择不同的售后处理方式。

3.排除消费者权利

【“猫腻”条款】消费者在接到经销商到车通知后××时间内必须提车,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提车权。

【点评】该条款侵犯了消费者对所购车辆的所有权。经营者可以提醒消费者前来提车,但如果消费者未能前来,也不能视为其放弃提车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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