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 收了停车费,车辆被盗概不负责?昨日,家住福州梅峰路蛇山小区的刘先生拨打本报热线95060反映,小区管理方要求有车业主签停车合约,合约中称车辆受损、被盗,管理方不负赔偿责任,他质疑这是“霸王条款”。
据蛇山小区的门卫介绍,该小区属于无物业小区,因早期规划不到位,存在乱停车堵塞消防通道的问题。为此,小区管理方梅峰经济合作社重划了小区的停车位,引导业主有序停车,并按每辆汽车收取场地费60元/月。
梅峰经济合作社的一名工作人员强调,他们收取的只是“场地费”,因此无赔偿责任。该工作人员称,这些费用最终也是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以及水电公摊等。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马艺宾认为,这份合约属于格式条款,可以认定为无效,停车场管理方不能以此主张免责。如果管理方未尽到责任内的义务,还是需要承担责任的。